浙江省关于总局2019年部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03-13  浏览:63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46、47、48号通告,涉及我省1家生产企业、2家经营单位、2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3335599的野山花蜜(波美度≥42°)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猫贵儒旗舰店(经营者为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蜂之房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蜂之房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山东省归农养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野山花蜜(波美度≥42°),诺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二、抽样编号分别为GC19000000003130247的“婴幼儿小米奶米乳 小米+苹果”和GC19000000003130246“婴幼儿小米奶米乳 小米+淮山”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淘宝网贝之语a(经营者为广东省阳江市旭达贸易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每一(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东亨盛维嘉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小米奶米乳 小米+苹果”、“婴幼儿小米奶米乳 小米+淮山”,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广东亨盛维嘉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对以上2批次产品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中心(广东)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三、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2632351的山椒脆皮(辐照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淘宝家湘味好(经营者为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吴宁嘉惠副食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重庆康友食品有限公司授权重庆康友食品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生产的山椒脆皮(辐照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东阳市吴宁嘉惠副食店进货手续齐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相关制度,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三)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四、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1232599的鳕鱼烤鱼片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猫老鲜生旗舰店(经营者为辽宁省大连老鲜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大连老鲜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经销的、大连旅顺新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鳕鱼烤鱼片,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检验发现,其中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大连旅顺新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五、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2632566的新泰灌肚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淘宝家湘味好(经营者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超三好食品批发部)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山东康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新泰灌肚,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六、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1232574的白公鱼干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猫外婆桥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浙江海尔宝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浙江天和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公鱼干,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检验发现,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浙江天和水产股份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浙江天和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一案,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移送公安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移交案件号:(温)市监移[2019]41号。温岭市公安局在接到移交的案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浙江天和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案立案侦查,立案号:温公(食药环)立字[2019]55810号。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浙江海尔宝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但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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